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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北汽蓝谷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及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1
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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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建设。制定及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同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项费用预算。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培训。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
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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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
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臵于公司
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及时反馈。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微信、股吧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
                                 4
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臵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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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上述文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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