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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独立董事制度2018-12-1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已经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
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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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
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进行年度述职。
   第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
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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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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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四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
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
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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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
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由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
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
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
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
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提出异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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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
日起 30 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
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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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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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
其任职的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
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
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
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
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
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
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
层全面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
排实地考察。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
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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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
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
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
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
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
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
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
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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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
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
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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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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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
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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