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取消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 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尚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充分论证,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 我们同意《关于取消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部分承诺事项 的议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国宏、何和平、吴卫明、蔡金良 2019 年 5 月 1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