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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9-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聘任就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
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
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
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4日14:30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127号新华锦爱丁堡国际公寓11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董事徐安顺先生受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本次会议。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694,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1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89,701,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4536%;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