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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17-11-25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17-067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拟自 2017 年 5 月 26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山东鲁
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
司股份 2,08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本次股东增持计划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建华先生和张航女士(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通知,鲁锦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人”)。
    (二)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鲁锦
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共持有公司股份 185,676,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8%。
其中,鲁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82,018,252 股,占总股本的 48.41%;一致行动人张
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658,209 股,占总股本的 0.97%;一致行动人张航女士未持
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的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
计跌幅比例。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26 日起 6 个月内。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为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的增持期间,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张航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2,083,8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55%,其中,鲁锦集团增持 2,020,000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53%;张航女士增持 63,8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0.02%;张建华先生未实施增持。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鲁锦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85,532,3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4%;
张建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658,2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张航女士持有本
公司股份 6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建华先生
和张航女士合共持有公司股份 189,254,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3%。[上述增持
期间内,鲁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将鲁锦集团享有收
益权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 1,494,100 股股票实施了回购,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回购其享有收益权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2)]。
    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

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认

为: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增持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以直接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增
持的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琴岛律师事
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
律意见》。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鲁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
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