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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3-17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2 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中粮糖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2 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姜远
宏律师、刘作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14 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
2018 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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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
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为防范人员流动感染风险,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以下简称“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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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

下午 14 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 2018 会
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
09:15 至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
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085,736,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38,848,228 股的 50.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26,665,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3%。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27,369,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6% 。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1,112,402,079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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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

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换届推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由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2、选举朱来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3、选举吴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4、选举陈前政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5、选举孙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换届推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葛长银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朱剑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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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选举李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吴邲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5、选举赵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换届推选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石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相
关表决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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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远宏


                                经办律师:姜远宏


                                            刘作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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