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朱宝良、洪一丹、朱家辉有关申请变更其于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份不可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0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朱宝良、洪一丹、朱
家辉有关申请变更其于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
获得的部分股份不可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控股股东红楼
集团有限公司及朱宝良、洪一丹、朱家辉有关申请变更其于2017年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份不可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变更承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承诺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并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兰州民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朱宝良、洪
一丹、朱家辉有关申请变更其于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部分股份不可
质押、不可托管的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仇兰英 刘陆天 赵优珍
201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