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4-20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8-027
债券代码:122370 债券简称:14华远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发行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
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 14 华远债
4、债券代码: 122370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
6、债券期限:5 年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22 号”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24%,按年付息
10、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4 月 27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1、付息日:每年的 4 月 27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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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三、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华远债”公司债券持
有人。
四、 付息办法
(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
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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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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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4 华远债”
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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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谢青
咨询电话:010-68036688-526
传真:010-68012167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11 号华远企业中心 11#楼
邮编:100044
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
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
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 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11 号华远企业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杜凤超
联系人:谢青
联系电话:010-68036688-526
邮编编码:100044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人:武小琳
联系电话:010-60833952
邮政编码: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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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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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
付息公告》盖章页)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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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华远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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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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