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李春晖女士购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橘韵投 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华中心项目所属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56.84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1,235,352元。 由于李春晖女士为本公司副总经理,因此上述交易构成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房地产销售业务,关联自然 人李春晖女士具备购买相应房屋的能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 则,房屋购买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