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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银电力: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11-28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7 年 12 月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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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
本,拓宽筹资渠道,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接受其提供
的各项金融服务
       一、关联关系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唐”)是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中国大唐持有财务公司 71.79%股份。本公司持有
财务公司 1.99%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活动构成关联
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财务公司作为中国大唐系统的资金管理中心,其主要作用
是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财务资源,集聚闲散资金,为集团成员企
业提供存贷款、结算、融资和财务顾问等综合性服务,从而降
低融资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将资金存
放入财务公司、向财务公司融资或通过财务公司对公司投资企
业进行委托贷款等。公司与财务公司资金往来业务的价格水
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以不高于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同等贷款利率水平提供贷款服务,并以不高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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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或相似金融服务的费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预计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款余额
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 14 亿元人民币
综合授信额度。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上述金融服务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公司作为中国大唐的成员单位,由财务
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一是有利于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通过财务公司的专业性、针对性金融服
务,进一步支持公司能源产业的发展。三是该关联交易将有利
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将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该交易有助于筹措公司发展、运营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平衡及优化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
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意本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请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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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转让产能指标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减量臵换严控煤炭新增产
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和《关于进
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臵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609号)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
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锡东能源”)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
属额吉煤矿100万吨/年的退出产能指标转让给大唐呼伦贝尔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能源”),交易价格
为10,000万元;锡东能源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属额吉煤矿
200万吨/年的退出产能指标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矿业”),交易价格为20,000
万元。
       2、由于呼伦贝尔能源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唐”)间接全资公司,因此呼伦贝尔能
源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锡东能源与呼伦贝尔能源的交易构成
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国源矿业是中国大唐全资子公
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因此国源矿
业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锡东能源与国源矿业的交易构成了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3、锡东能源系2008年10月由公司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人
民币1000万元,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截至2017年6月底,锡东
能源账面资产总额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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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交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议案。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交易总额
       (一)关联方呼伦贝尔能源介绍及关联交易总额
       1、关联方情况介绍
       呼伦贝尔能源于2008年4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
元人民币,是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呼伦贝尔能源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主要从
事煤炭产业的科研、开发、开采、销售、储存和加工。目前,
主要开展谢尔塔拉露天煤矿(700万吨/年)、顺兴露天煤矿(60
万吨/年)和南屯-西索木井工煤矿(600万吨/年)的开发、建
设及运营工作,拥有煤炭资源总量近20亿吨。
       2、关联交易金额
       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锡东能源所属额吉煤矿100万吨/年
的退出产能指标转让给关联方呼伦贝尔能源,总金额为10,000
万元。
       (二)关联方国源矿业介绍及关联交易总额
       1、关联方情况介绍
       国源矿业于2005年3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3.88
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国源矿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
道,主要从事煤矿(矿井、选煤厂、铁路专用线)建设投资,
煤矿设备及材料采购,煤炭生产、洗选、销售,废旧物资回收、
销售,公路、铁路运输,矿山机械、建设材料、房屋租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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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培训。目前,主要开展大唐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该项
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境内,地处准格尔煤田中部准
格尔旗薛家湾镇,井田面积63平方公里,煤炭地质资源量23.1
亿吨,可采储量12.6亿吨,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配套
建设同等规模的选煤厂,预计总投资33.6亿元。
       2、关联交易金额
       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锡东能源所属额吉煤矿200万吨/年
的退出产能指标转让给关联方国源矿业,总金额为20,000万
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型
       锡东能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属额吉煤矿300万吨
/年产能指标分别转让给公司关联方呼伦贝尔能源、国源矿业。
       2、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证号:C1000002008091110000807
       采矿权人: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额吉卓尔苏
木;
       矿山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额合宝力格煤田特根召井田
       矿区面积: 56.9522 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煤
       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300 万吨/年
       有效期限:2008 年 09 月 20 日-2036 年 03 月 30 日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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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煤炭产能指标进行评估的事务所为北京天健兴业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天
兴评报字(2017)第 1027 号)。经评估,锡东能源所属额吉煤
矿 300 万吨/年的退出产能指标价值为 30,0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煤炭产能臵换有关问题的复
函》(国能宗函煤炭2017114 号)中有关产能臵换指标交
易价格问题的意见,“具体产能指标交易价格,可通过市场公
开竞价确定或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目前,上市公司公
开披露的产能指标交易情况和产权交易机构披露的交易信息
显示,煤炭产能指标成交单价在 80-106 元/吨之间。
       交易各方结合资产评估情况,协商确定本次煤炭产能指标
交易单价为 100 元/吨。锡东能源所属额吉煤矿 100 万吨/年的
退出产能指标评估价格为 10,000 万元,经锡东能源与呼伦贝
尔能源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 10,000 万元;锡东能源所属额
吉煤矿 200 万吨/年的退出产能指标评估价格为 20,000 万元,
经锡东能源与国源矿业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 20,000 万元。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
考虑指标臵换比例延时递减等因素,锡东能源将其所属额吉煤
矿退出的300万吨/年的产能指标分别转让给关联方呼伦贝尔
能源、国源矿业,用以臵换其核准的产能指标,有利于降低公
司所属煤矿退出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该交易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本着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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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公司的原则执行,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产能减量臵换指标交易须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后才
能实施,因此本次交易存在能否获得国家有权机构批准以及在
交易过程中国家政策或地方政策发生变更导致无法完成交易
或未能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矿井核定产能的风险。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
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指标臵换比例延时递减等因
素,拟将所属退出煤矿产能指标转让给关联煤炭生产企业呼伦
贝尔能源、国源矿业,用以臵换其核准的产能指标,可以获取
30,000万元的收益,有利于降低公司所属煤矿退出给公司造成
的不利影响。呼伦贝尔能源、国源矿业作为国有控股煤炭生产
企业,在臵换产能方面有迫切需求,其企业信誉良好,履约能
力较强,公司与其交易可最大程度的提高交易效率,可最大程
度保障公司利益。上述退出煤矿产能指标转让价格为经评估
后,参考其他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公允价
值协商确定。本次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价格公允,充分
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请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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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编号:(               )大唐财务金服字第        号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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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为了提高甲方资金规模效益,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
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
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乙方愿为甲方提供非独家方式的金融服
务。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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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
在本协议签约之日作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
效:
       1.1.1 甲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事)
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1.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3 甲方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
内的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
何重大不良记录;
       1.1.4 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
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1.5 甲方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
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1.1.6 甲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1.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
在本协议签约之日作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
效:
       1.2.1 乙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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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3 乙方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
内的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
何重大不良记录;
       1.2.4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对
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
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2.5 乙方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
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1.2.6 乙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甲方的合作,
视甲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第二条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理由及好处
       2.1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存款利率将
等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利率。
       2.2 乙方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并
按照上述监管机构的规则及营运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
议所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防范资金风险。
       2.3 乙方对甲方的运营情况有较深入的认识,可向甲方提
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及高效的金融服务。
       2.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
规定,乙方的客户限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因此可以降低
当乙方其他客户包括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概无关联的其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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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时,乙方面临的风险。
       第三条 金融服务内容
       3.1 基本服务业务概述
       3.1.1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1)吸
收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的存款;(2)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贷
款服务;(3)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如办理
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甲
方及其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办理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之
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办理票据承兑
及贴现服务;办理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及相应的
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在内
的金融服务;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承销服务等。
       3.1.2 在乙方获得银监会(局)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
同意按照甲方或甲方的附属公司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
的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业务。
       3.1.3 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附属公司提供本协议项下
金融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第 3.1.1 条、第 3.1.2 条及第
3.2 条至第 3.5 条所涉之服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基本定
价原则:
       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参
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利率,以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
机构同等存款利率水平提供存款服务,以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
机构同等贷款利率水平提供贷款服务,并以不高于国内其他金
融机构同等或相似金融服务的费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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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
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
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1.5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1.6 甲方在乙方存款业务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13 亿元,且每年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向乙方日均贷款余
额。
       3.2 资金统一结算业务
       3.2.1 针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原来与国内各大金融机构
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经营范围之内的且甲方及其附属公
司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给予乙方指示,要求通过乙方进行;
       3.2.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3.2.3 因乙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业务
产生的结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 综合授信业务
       3.3.1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可以定期向甲方
提供授信额度;
       3.3.2 乙方给予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人民币 14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利率水平。甲方
或其附属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按乙方贷款审批手续办理用
款、提款手续;
       3.3.3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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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资金融通;
       3.3.4 在乙方的综合授信之下,根据存贷比要求,乙方应
对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的结算量及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给予满
足。
       3.4 咨询与培训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
题、按需定制的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变化和最新发展趋势;
       (2)货币市场利率、汇率风险及其规避;
       (3)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及其最新发展趋势;
       (4)金融衍生产品和风险控制;
       (5)电力企业兼并收购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6)现金管理。
       3.5 其他服务
       3.5.1 乙方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以不高于商业银行的
价格且不会以甲方资产作为抵押的前提下提供委托贷款等金
融服务,提高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臵。
       3.5.2 乙方将与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
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及其附属公
司提供个性化的更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服务的拓展
       4.1 乙方视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
支持其发展,甲方及其附属公司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
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双方商定
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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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
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5.1 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
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
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 CA 安全证书认证
模式,以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5.2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
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同业拆入比例、流动性
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监会要求。
       5.3 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的资金结余(扣除用作委托贷款项
及乙方向本集团提供的贷款之后)将以同业存款存入一家或多
家商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协
定存款利率给甲方结算活期存款利息,高于甲方目前在国内商
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 保密
       6.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在未获得对方书面
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7.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有效期自生效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7.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
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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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8.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
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中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对方。如果是信
函,则以挂号方式寄发,并以收件人在回执联上签字或盖章之
日为送达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8.3 甲乙双方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已向中国
银监会承诺,在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
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8.4 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生效、执行、变更及解除发
生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8.5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声明条款
       9.1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
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
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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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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