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Jiangsu Jiang Cheng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 34 号 10 楼 Address: 10F,No.34, Zhengdong Road, Zhenjiang City, Jiangsu Prov. 电话/Tel:0511-84490102 传真/Fax:0511-84416626 邮编/P.C:212003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苏成律证字[2017]索普第 003 号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 22 号公告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的委托,指派孙亮律师、 孙明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江苏索普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 第1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8); 3.江苏索普监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9); 4.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 2017-032); 5.江苏索普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6.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第2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35); 7.江苏索普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修订); 8.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3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距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规定 要求。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第4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017 年 12 月 8 日,江苏索普董事会发布《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公告取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选举凌荣春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并说明了原因,其他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原通知事项不变。经核查,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董事会已就取 消上述审议议案事项在原定召开日前进行公告并说明了原因,提 前公告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上述通知,江苏索普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 14:00 在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 50 号(求索路 18 号)江苏 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第5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 9:15-15:00。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进行签名。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共计 16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129,662,188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3148%,其中: 1.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129,529,988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均 第6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 的江苏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件,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数为 132200 股, 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 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江苏索 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江苏索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 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臵或者不予表决。 第7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现场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代表、监事与经办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关于空分项目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62,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23,088 股,占出席本 第8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与东普科技继续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议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 公司”,“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15,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8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11,58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8%;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的议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 第9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15,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83%;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11,58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8%;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4.01 选举胡宗贵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胡宗贵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02 选举范立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第 10 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范立明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03 选举邵守言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邵守言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五、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5.01 选举范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第 11 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范明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孔玉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孔玉生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吴君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27,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8,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82%。 表决结果:通过。 吴君民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六、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6.01 选举马克和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第 12 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马克和先生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6.02 选举孟繁萍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646,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7,36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65%。 表决结果:通过。 孟繁萍女士当选江苏索普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第 13 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 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经办律 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第 14 页 共 15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名盖章 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友定 经办律师:孙亮 经办律师:孙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