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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索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09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Jiangsu Jiang Cheng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 34 号 10 楼
Address: 10F,No.34, Zhengdong Road, Zhenjiang City, Jiangsu Prov.

  电话/Tel:0511-84490102   传真/Fax:0511-84416626   邮编/P.C:212003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苏成律证字[2018]索普第 001 号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公告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的委托,指派孙亮律师、孙明
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江苏索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召
开的“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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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1);
      3.江苏索普监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2);
      4.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18-017);
      5.江苏索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6.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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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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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通知,江苏索普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14:30
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88 号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等进行签名。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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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共计 31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129,797,922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3591%,其中:
      1.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29,268,214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均为
截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江苏
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件,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数为 529,708 股,
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
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江苏索
普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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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
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现场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代表、监事与经办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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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马克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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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 2018 年继续执行《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
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
司”、“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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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因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
司”、“邵守言”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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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79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8,82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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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
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经办律
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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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名盖章页。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友定




                             经办律师:孙亮




                             经办律师:孙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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