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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控: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07-25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7-57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 2017001 号)。

因公司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

临 2017-28 号)。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7]001 号)(公告编号:

临 2017-55 号)。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大连控股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结束。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 1.4 亿元担保,并开具 3

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

    2014 年 5 月 16 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订《投资协议书》,根据

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 1.5 亿元(后于 5 月 23 日变更为 1.4

亿元),大连控股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 15 张合计 3 亿元转账支票作为

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的相关决策程序。直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

该担保事项。

    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 4.59 亿元质押担保事项

    2015 年 3 月 5 日,大连控股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渤连分质

【2015】第 22 号),根据该协议,大连控股提供募集资金 4.59 亿元对大

显集团债务进行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相关决策程序,

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解除。直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

    3、大连控股 2016 年 5 月 31 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连控股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布《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的公告》,该公告的问题四所列公司

所涉及诉讼情况中,未披露 2015 年俞某、于某起诉大连控股各 8000 万元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存在虚假记载。直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代威作为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对大连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均知情,并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周成林作为大连控股财务总监,直接参与大连控股募集资金

4.59 亿元质押担保事项,并对大连控股提供担保 1.4 亿元出具 3 亿元转账

支票事项未给予充分关注,未能证明其已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未能尽

到勤勉尽责义务。

    以上事实,有大连控股工商登记资料、大连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

报告、涉案相关合同、举报材料、诉讼文书、涉案主体的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连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

告披露义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所述情形,应按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是大连控股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周成林是大连控股为大显集团提供担保 1.4 亿元出

具 3 亿元转账支票、募集资金 4.59 亿元质押担保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三)对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传真至:

010-88060041 稽查局协调处)。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