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0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诉讼涉及的金额:15,945 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
方就此事项正在沟通中,所以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
影响。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
知书》[(2018)辽民初 172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现将有关诉讼案件
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 23 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与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签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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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 67,600 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尚有 47,600 万元未偿还。
2014 年 5 月 23 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
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 47,60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
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 3 月 5 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
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美贵为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事
宜详见公司临 2016-054 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
询函回复的公告》。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
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
有限公司
二、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76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二)请求判决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10 万元,差旅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
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请求判决被告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
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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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四)请求判决被告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赔偿责任;
(五)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存单剩
余的 8,400 万元金钱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保证金质押账户内金钱享有优先
受偿权。
三、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5 月 23 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并提供 67,600 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截至目前,上述贷款尚有 47,600 万元未偿还。
2014 年 5 月 23 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
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 47,600 万元贷款承担连带
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
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 3 月 5 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
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本次诉讼进程情况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就此事正在沟通中,所以
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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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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