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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控: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37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

更正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2016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福美贵

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大通铜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

业)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先后预付大通铜业货款 1,745,862,854.53 亿

元,但 2017 年以来合同一直未全面实际履行,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

列式的预付大通铜业金额为 1,745,862,854.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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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2018 年 4 月 23 日大通铜业向福美贵金属

归还 5 亿元预付的贸易货款。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

议》,拟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分别以 52,612.67 万元、27,827.18 万元收购两

家以供应链配套服务为主的公司 100%股权。为了顺利支付股权收购转让价款,

完成股权收购交易,2018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与各相关方沟通协商就股权收

购价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关于委托付款及相关事项的法律安排》,该法律

安排约定天津大通承担代付股权转让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公司视为

其已向福美贵金属归还与股权转让价款等额的贸易货款。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 ST

大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11 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部

分内容如下:大通铜业通过第三方将 5 亿元资金偿付给你公司后,2018 年 4

月 27 日资金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预付账款并没有实际偿还上市公司。公

司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收购资产的议案》,拟终止公司 2018 年 4 月两项资产收购业务。经查,

大通铜业尚未实际支付该收购资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结合大连监管局的决定,经

董 事 会 审 慎 评 估 , 认 为 2017 年 度 报 表 列 式 的 预 付 大 通 铜 业 货 款

1,745,862,854.53 元系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追溯调整 2017 年度财

务报告。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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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 2017 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

    1、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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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更正金额

    预付账款     1,886,323,247.60   140,460,393.07      -1,745,862,854.53

   其他应收款     2,942,788.61      1,748,805,643.14    1,745,862,854.53

    2、对 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更正事项对 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

规定,并就此事宜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会计差错进

行更正。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实施能够准确、明晰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的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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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如实反应了贵公司2018年度前期差

错更正的情况。贵公司对相关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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