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10-08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13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24,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
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民初 111 号《应诉通知
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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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大连理
海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福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
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西部矿业
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电解铜厂、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申请追加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信达资产诉大连长富瑞华集
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请求判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应向信达资产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与信达资产签订了金额为
24,000 万元《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上市公司为长富瑞华就上述事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达资产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就上述事项向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交追加上市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对外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能涉及诉
讼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24 号)。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
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
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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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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