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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关于“14上实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02-26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07
债券代码:122362       债券简称:14 上实 01
债券代码:136214       债券简称:14 上实 0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上实 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上实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8 年 3 月 5 日、3 月 6 日、3 月 7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至 5.69%

    特别提示:
    1、根据《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海实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上海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4 上实 01”,债券代码:
122362)存续的第 3 年末是否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
司决定上调“14 上实 01”票面利率至 5.69%,即“14 上实 01”存续期后 2 年的
票面利率为 5.69%,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4
上实 01”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
登记,将持有的“14 上实 01”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4 上实 01”。

                                       1
    3、“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对其所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14 上实 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
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4 上实 01”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
“14 上实 01”票面利率的决定。
    4、“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
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于“14 上实 01”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4 上实 01”债券,
请“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 上实 01”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4 上实 01”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4 上实 01”基本情况
   1、 发行主体: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4 上实 01”,债券代码“122362”。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 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6、 票面利率:“14 上实 01”票面利率为 4.92%,发行人有权在存续期间的
       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14 上实 01”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
   7、 债券期限:“14 上实 01”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4 上实 01”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
       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14 上实 01”本息支付
       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
                                     2
   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 起息日:2015 年 3 月 23 日。
10、   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
11、   兑付日:“14 上实 01”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2、   利息登记日:“14 上实 01”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14 上实 01”持有人,均有权就所
   持“14 上实 01”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   支付金额:“14 上实 01”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14 上实 01”票面总额与对应
   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14 上实 01”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
   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   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
   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
   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
   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单利)。
15、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14 上实 01”发行不提供担保。
16、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7、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 年 5 月 26 日,经中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上调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上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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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信用等级为 AA+。
   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14
       上实 01”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14 上实 01”利率调整情况
   1、 根据《募集说明书》,“14 上实 01”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4 上实 01”票面利率为 4.92%,
       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14 上实 01”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2、 “14 上实 01”在存续期前 3 年期票面利率为 4.92%,在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14 上实 01”票面利率至 5.69%,
       即“14 上实 01”存续期后 2 年(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
       的票面利率为 5.69%,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三、“14 上实 01”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2
    2、回售简称:上实回售
    3、本次回售登记期: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7 日
    4、回售价格: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
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14 上实 01”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14 上实 01”全部
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如选择回售的,“14 上实 01”持有人须在回售登记期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在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可
以撤销,收市后一经确认,则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被注销。
    6、“14 上实 01”持有人,如未在回售登记期内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即视
为放弃回售并同意继续持有“14 上实 01”。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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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4 上实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 上实 01”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四、“14 上实 01”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 4.92%。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9.2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 39.3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 44.28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14 上实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14 上实 01”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14 上实 01”回售登记期
    2018 年 3 月 5 日-2018 年 3 月 7 日。
    七、“14 上实 01”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4 上实 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八、“14 上实 01”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3 月 5 日-2018 年 3
月 7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
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

                                      5
效。
    2、“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 上实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14 上实 01”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14 上实 01”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2018 年 2 月 13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实施公告

2018 年 2 月 22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2 月 23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2 月 26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2018 年 3
                            “14 上实 01”回售登记期
月7日
2018 年 3 月 9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发布“14 上实 01”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4 上实 01”完
2018 年 3 月 23 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关于“14 上实 01”回售的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 上实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 上实 01”债
券。请“14 上实 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
策,本公告不构成对“14 上实 01”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 上实 01”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14 上实 01”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14 上实 01”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14 上实 01”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6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14 上实 01”的个人利息所得
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4 上实 01”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4 上实 01”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14 上实 01”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
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14 上实
01”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14 上实 01”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1085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曾明
    联系人:胡文魄、王一川
    电话:021-53858686
    传真:021-53859026
    2、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负责人:潘锋、赵军
联系人:赵军
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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