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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旅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2-07  

						      证券代码: 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 2017-060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9,786,946.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藏民终 46 号〕,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西藏高院”)受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金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受理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诉讼机构名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里中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西
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2016-012 号)。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2016 年 1 月,西藏金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阿里中院。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 8,986,000 元、支付工程增量款 115,220 元、赔偿拖欠
工程款利息 685,726.75 元,三项共计 9,786,946.75 元。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2013 年 3 月 25 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冈仁波
齐国际大酒店太阳能集热热水及采暖工程合同书》和《普兰国际大酒店太阳能热
水及采暖项目工程合同书》两份施工合同。签订后西藏金凯组织了施工,在施工
及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适用国家标准、实际施工与投标文
件之间的差异解决等事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未予结算。2016 年 1 月 20 日,阿
里中院受理本案,公司组织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诉。
    (二)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16 年 7 月 26 日,本案在阿里中院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司向法
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西藏金凯继续履行《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太阳能集
热热水及采暖工程合同书》和《普兰国际大酒店太阳能热水及采暖项目工程合同
书》所列合同义务,将工程按合同约定完工;2.请求依法判令西藏金凯按合同约
定支付西藏旅游未能如期完工违约金 1,200,000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西藏
金凯承担。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做出明确规定,但西
藏金凯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西藏旅游交付合格工程。经多次催促要求整改,但
西藏金凯只是虚于应付,至今所建工程仍是不合格产品。
    (三)上诉的内容及理由
    就阿里中院于发回重审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藏 25 民初 1 号〕,
公司认为该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内容应予改判,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
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遂向西藏高院提出上诉,并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收到西藏高
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藏民终 46 号〕。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就上述事项,阿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6)藏 25
民初 1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西
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6-063 号)。
    (二)二审裁定情况
    就阿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2016)藏民终 39 号〕,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西藏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6-076 号)。
    (三)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西藏高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2016)藏民终 39 号〕相关要求,
阿里中院作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藏 25 民
初 1 号〕。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西藏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6-041 号)。
    (四)终审判决结果
    就公司提出的上诉,西藏高院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
判决书》〔(2017)藏民终 46 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西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 25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的第二
项,即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合同,
完成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普兰国际大酒店和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太阳
能热水及采暖工程的整改事项;
    二、撤销西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 25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
三、四项,即第一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时起十五内向西藏
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875000 元、工程量增加款 115220 元,拖
欠工程款的利息 649596.06 元,三项共计 6639816.06 元;第二项:驳回西藏金凯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四项:驳回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
诉请求;
    三、上诉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066000 元、工程量增加款 115220 元,
共计 6181220 元;
    四、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00000 元;
    五、驳回上诉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17604 元,由上诉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292
1.8 元,由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4682.2 元;一审反诉案
件受理费 15600 元,由被上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 133204 元,由上诉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9941.8 元,由被上诉人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73262.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就应付西藏金凯的工程款项,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在“其他应付
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且已涵盖判决书中判令公司应支付给西藏金凯的工程款,
故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根据终审判决中公司相应的义务和
权益,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 207.19 万元。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备查文件: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藏民终 4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