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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投资:关于“16天海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04-25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海投资    天海B    编号:临2018-054
债券代码:136476              债券简称:16天海债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天海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7
    回售简称:天海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8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 7.50%


特别提示:
     1、根据《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天
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1 年票面利率。现根
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16 天海债”票面利率,即“16 天海债”存
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
     2、根据《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6 天海债”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
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
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6 月 8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 天海债”投资者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2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天
海债”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登记。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6 月 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天海债”债券,请“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天海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天海债”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6 月 8 日)。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上调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天海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临 2018-052)。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7
     2、回售简称:天海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2
日
     4、回售价格: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
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相应的
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6 天海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 天海债”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期间利息,票面
年利率为 6.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
(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三、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 天海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
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四、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 天海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6 月 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4 月 2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4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4 月 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5
                             本次回售申报日
月2日
2018 年 5 月 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天海债”完
2018 年 6 月 8 日
                             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 天海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6 月 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16 天海债”
债券。请“16 天海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
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 天海
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
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甫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803
    电话: 022-58679088
    传真: 022-58087380
    联系人:闫宏刚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电话: 010-83571452
    传真: 010-66568390
    联系人:何森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