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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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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
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0,817,6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99,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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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9,349,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05,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68,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
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4,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
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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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反对票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数
                    (股)        (%)                (%)    (股)        (%)      通过
                                           (股)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与会股   869,354,1
1、关于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东        74
修订《公
                                                                                         通过
司章程》   其中:
 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2、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修订《董     东        74
事会议事                                                                                 通过
规则》的   其中:
  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3、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修订《股     东        74
东大会议                                                                                 通过
事规则》   其中:
 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4、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修订《董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东        74
事会提名
                                                                                         通过
委员会实   其中:
施细则》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的议案      资者
5、关于
修订《董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事会薪酬     东        74
与考核委                                                                                 通过
员会实施   其中:
细则》的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议案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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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票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数
                    (股)        (%)                (%)    (股)        (%)      通过
                                           (股)


6、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54,484    0.0407    1,109,000    0.1274
选举李维     东        74
艰为公司                                                                                 通过
董事的议   其中:
   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54,484   14.9358    1,109,000   46.7269
             资者

           与会股   869,354,1
7、关于                         99.8319    354,484    0.0407    1,109,000    0.1274
             东        74
选举朱勇
                                                                                         通过
为公司董   其中:
事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54,484   14.9358    1,109,000   46.7269
             资者
     注 1:“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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