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7-083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上证公函【2017】2238号)。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 司关于《问询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函中涉及的四个信托产品各自买卖公司股份的日期、交易方式、 买卖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情况说明。 2017 年9月25日三想梦想9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348,869股,占总股本的 0.2726%;2017年9月26日三想梦想9号再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480,000股,占 总股本的0.375%;2017 年9月27 日三想梦想9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538,793 股,占总股份的0.4209%;2017年11月15日三想梦想7号、龙头2号、三想梦想9 号、龙头7号合计持股占5.04%,国民信托管理的信托产品首次触及5%。 具体四个产品增持股份方式、期间、价格详见下表明细: 当日交易数 成交均价 交易 交易日期 产品名称 成交金额 交易方式 量(股) (元) 方向 2017-09-25 三想梦想 9 号 348,869 9,429,387.34 27.0284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09-26 三想梦想 9 号 480,000 13,132,488.00 27.3594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09-27 三想梦想 9 号 538,793 14,935,345.24 27.720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09-28 三想梦想 9 号 213,264 5,867,978.04 27.5151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09-29 三想梦想 7 号 81,600 2,241,326.00 27.4672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09-29 龙头 2 号 279,100 7,642,677.69 27.3833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09 三想梦想 7 号 218,400 5,986,714.18 27.4117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09 龙头 2 号 20,900 570,715.00 27.3069 竞价交易 买入 1 2017-10-10 三想梦想 7 号 150,000 4,114,921.52 27.4328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1 三想梦想 7 号 50,000 1,371,448.18 27.429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1 三想梦想 9 号 926 25,520.56 27.5600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0-12 三想梦想 7 号 613,100 16,871,151.00 27.5178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6 三想梦想 7 号 59,900 1,606,092.00 26.8129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7 三想梦想 7 号 839,901 22,933,506.90 27.305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8 龙头 2 号 16,000 437,088.00 27.318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19 龙头 2 号 47,600 1,302,501.00 27.3635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23 龙头 2 号 373,797 10,361,492.26 27.7196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24 龙头 2 号 28,400 781,080.00 27.5028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25 龙头 2 号 110,000 3,116,187.00 28.329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27 龙头 2 号 292,400 8,084,651.00 27.6493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30 龙头 7 号 30,000 827,877.00 27.5959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0-30 龙头 2 号 39,500 1,092,120.00 27.6486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0-31 三想梦想 7 号 62,901 1,719,393.32 27.3349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0-31 龙头 7 号 330,000 8,981,012.00 27.2152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01 三想梦想 7 号 30,000 815,977.00 27.1992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01 龙头 7 号 200,000 5,442,353.00 27.2118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01 龙头 2 号 7,697 209,210.49 27.1808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02 三想梦想 7 号 30,000 802,302.00 26.7434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2 龙头 7 号 15,000 399,952.00 26.6635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3 龙头 7 号 167,800 4,554,986.00 27.1453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6 三想梦想 7 号 35,000 950,710.00 27.1631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7 龙头 7 号 2,500 68,075.00 27.2300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07 龙头 2 号 143,600 3,875,215.00 26.9862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8 龙头 7 号 25,900 699,300.00 27.000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08 龙头 2 号 465,200 12,797,539.32 27.5098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14 三想梦想 7 号 75,000 1,934,282.00 25.7904 竞价交易 买入 2017-11-16 三想梦想 7 号 360,000 9,673,701.00 26.8714 竞价交易 卖出 2017-11-16 龙头 7 号 175,339 4,462,513.35 25.4508 竞价交易 买入 二、告知函中涉及的四个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和最终资 金来源方,以及涉及股东权利行使的约定,最终的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 情况,以及各个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投资顾问的回复,了解的情况如下: 产品 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的最终资金来源方及 各个委托人、受益 名称 股东表决权利拥有人。 人之间是否具有 关联关系及一致 行动关系。 龙头 2 号 A 类委托人(受益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否 集 合 资 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否 2 金信托 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否 B2 委托人(受益人):林平 否 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否 最终资金来源方及股东表决权利拥有人: 否 (1)A 类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购资金来源 于其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理财资金。 (2)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4)B2 委托人(受益人):林平。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信托文件约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 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人。投资顾问 与 B2 委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 B2 委托人书 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 龙头 7 号 A 类委托人(受益人) 。 否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否 资 金 信 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否 托 B2 委托人(受益人):林平 否 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否 最终资金来源方及股东表决权利拥有人: 否 (1)A 类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购资金来源 于其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理财资金。 (2)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4)B2 委托人(受益人):林平。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信托文件约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 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人。投资顾问 与 B2 委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 B2 委托人书 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 三 想 梦 A 类委托人(受益人) 。 否 想 7 号证 券 投 资 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否 集 合 资 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否 金信托 B2 委托人(受益人):林波 否 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否 3 最终资金来源方及股东表决权利拥有人: 否 (1)A 类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购资金来源 于其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理财资金。 (2)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4)B2 委托人(受益人):林波。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信托文件约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 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人。投资顾问 与 B2 委托人林波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 B2 委托人书 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 梦想 9 号 A 类委托人(受益人) 。 否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否 资 金 信 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否 托 B2 委托人(受益人):林波 否 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否 最终资金来源方及股东表决权利拥有人: 否 (1)A 类委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认购资金来源 于其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理财资金。 (2)B1 委托人(受益人)1:成都鼎新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B1 委托人(受益人)2: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4)B2 委托人(受益人):林波。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信托文件约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 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人。投资顾问 与 B2 委托人林波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 B2 委托人书 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 综上, 1、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的回复,龙头2号和龙头7号两个信 托产品股东表决权归属于投资顾问深圳鹏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与B2 委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经B2委托人书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 行。三想梦想7号和三想梦想9号两个信托产品股东表决权归属于投资顾问深圳鹏 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与B2委托人林波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需 经B2委托人书面指令并按照指令执行。林平与林波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 2、根据四个产品的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的回复,四个产品的各个委托人、 受益人之间是不具有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4 三、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是否存在涉及融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 资方式、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上述第“二”部分已经详列四个产品的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根据四个 产品的各委托人回复等资料,四个产品增持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方均不存在涉及 融资的情况。 四、截止 2017 年 11 月 15 日,国民信托三想梦想 7 号证券投资集合 资 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1%。而截止 11 月 17 日,该信托计划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降至 1.33%的原因。 根据投资顾问的回复说明:截止2017年11月15日,国民信托三想梦想7号证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东方银星206万股,市值5294.2万元,约占该信托 计划净值的18.5%,占比最高且接近风控上限20%,同时该信托计划总体持股仓位 占70%以上,因此投资顾问发出减持东方银星的投资建议。本公司审核投资建议 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三想梦想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下达交易指 令执行。 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披露, 前述四个信托计划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同一委托人的多个信托产品 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请说明具体依据。 1、前述四个信托产品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个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回函等资料及本公司履行受托 人职责所知范围内所知悉情况,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 定,经逐项核实四个信托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四个家信托计 划之间 三想梦想 7 号证 三想梦想 9 号 龙头 2 号集合资龙头 7 号证券投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证 券 投 资集 合 金信托 资集合资金信托 金信托 资金信托 一致行动关系类型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 否 否 否 否 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 否 否 否 否 制 5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 否 否 否 否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 的 主要成员,同时在 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 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 否 否 否 否 者,可以对参股公司 的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 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 否 否 否 否 人、其他组织和自然 人 为投资者取得相关 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否 否 否 否 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 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 否 否 否 否 股份的自然人,与投 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否 否 否 否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 员,与投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 否 否 否 否 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 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 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及 其配偶等亲属,与 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 公 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 否 否 否 否 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 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或者与其自己 或 者其前项所述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否 否 否 否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与 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 有本公司股份 6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 否 否 否 否 关联关系 2、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交易指令的具体约定。 四个信托产品信托计划文件均约定日常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下达。本公司托 作为受托人在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信托文 件的约定时被动的接受投资建议,亲自向证券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 3、股东表决权的具体约定。 股东表 信托文件就股东表决权的合 产品名称 决权归 说明 同 描述 属 根据投资顾问及 B2 类委托人林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 投资顾问 平回复情况:投资顾问与 B2 类委 龙头 2 号证 及 B2 类 票 需要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受托人通过授 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 券 投 资 集 合 委托人林 权投资顾问代为行使,受托人不主动行使表 使表决权前需经过 B2 类委托人 资金信托 决权。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则视为放 林 平 的 书 面 指 令 并 按 照 指 令 执 平 行。信托计划成立至今,未发生 弃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根据投资顾问及 B2 类委托人林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 投资顾问 平回复情况:投资顾问与 B2 类委 票 需要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龙头 7 号证券 及 B2 类 及 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受托人通过授 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 投 资 集 合 资 委托人林 权投资顾问代为行使,受托人不主动行使表 使表决权前需经过 B2 类委托人 决权。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则视为放 林 平 的 书 面 指 令 并 按 照 指 令 执 金信托 平 行。信托计划成立至今,未发生 弃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根据投资顾问及 B2 类委托人林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 投资顾问 平回复情况:投资顾问与 B2 类委 票 需要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B2 类 及 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受托人通过授 托人林波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 三想梦想 7 委托人林 权投资顾问代为行使,受托人不主动行使表 使表决权前需经过 B2 类委托人 号证券投资 决权。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则视为放 林 波 的 书 面 指 令 并 按 照 指 令 执 集合资金信 波 弃行使表决权。 行。信托计划成立至今,未发生 托 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根据投资顾问及 B2 类委托人林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 投资顾问 波回复情况:投资顾问与 B2 类委 三想梦想 9 票 需要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B2 类 及 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受托人通过授 托人林平协议约定,投资顾问行 号证券投资 委托人林 权投资顾问代为行使,受托人不主动行使表 使表决权前需经过 B2 类委托人 集合资金信 决权。如投资顾问未行使表决权,则视为放 林 波 的 书 面 指 令 并 按 照 指 令 执 波 行。信托计划成立至今,未发生 托 弃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根据投资顾问和B2类委托人的回函,以及四个信托计划的表决权的约定及归 属情况,龙头2号和龙头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想 梦想7号和三想梦想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林平与林 波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龙头2号、龙头7号和三想梦想7号、三想梦 7 想9号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是否存在委托交易构成一致行动情形。 四个信托计划均聘请了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由投资顾问 以发送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本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审查和执行 投资建议,对于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建议亲自向证券经纪机构下达交易 指令,若委托人指令不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时,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建 议,不存在委托交易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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