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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05-22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且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1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就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重大担保
事项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购买、出售、置
换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提供担保,但上述单次购买、出售、
置换的资产净额、贷款金额、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
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0%。超过上述授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应报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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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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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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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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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具体
地址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并公告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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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大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当由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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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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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需于会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安排进行有序地发言。登记发言数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
选取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发言按持股数多少安排先后顺序。
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
股的股份额。每位股东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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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
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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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
载表决结果时,还应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13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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