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江传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0-31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56 号长源大厦 6 层   邮编:430077

电话:(86)027-59810700        传真:(86)027-59810710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7 德恒汉法意 DHWH056 号




致: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受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连全林律师、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1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下
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 268 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B 座十六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冷雪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7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2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6,002,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3,650,273 股)的 56.5239%;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65,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1,213,650,273 股)的 0.1125%。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687,368,668 股,占公司总股本(1,213,650,273 股)的 56.6364%。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见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关于选聘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687,343,258 股,反对 25,41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


                                     3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747,021 股,反对 25,41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0834%。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按规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