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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传媒:对外担保公告2018-04-25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编号:临 2018-017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省新华集团”)。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江传媒”)为其全资子公司省新华集

团向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教社”)提供最高额限

度为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为省新华集团所作的担保金额总计为15亿元 (均为银行授信提供的

连带责任担保,不含本次担保额)。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总计为45亿元(均为银行授信业务)。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6.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是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章程》、《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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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批准后实施。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省新华集团拟与高教社签署《销售协议》,为

保障省新华集团履行《销售协议》,保证高教社对省新华集团债权的

实现,公司为省新华集团向高教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

高教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的最高额限度为3500万元。保证期间

为主债权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是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担保,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本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批准后

实施。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9日

    注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邱从军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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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期刊及电子出版物(有限期

至2020年4月21日);文化教育咨询与其他教育辅导服务、文化艺术培

训、广告设计与制作、数据分析及其他服务、网络技术工程、室内外

设计、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及房屋租赁、物资储存代运咨询服务、为

印刷物资的展销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纸张加工、道路普通货运、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教育软件与硬件研发、销售与服务;图书加工服务(不含出版)、图

书管理信息系统销售与服务;教育装备产品、玩具、教具、儿童生活

用品、各类家具、电器、厨房设备、环保设备、办公与教学设备仪器、

净饮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农副产品、百货、五金、交电、通讯产

品、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计算机软件、文化办公用品、工

艺美术品、音像器材、眼镜(验光、配镜)、体育器材、健身器材、服

装鞋帽、首饰钟表、家纺布艺、包装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橡

塑制品、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及汽

车零配件、摩托车与电动车整车及配件、纸张、印刷机械及配件、印

刷器材、装帧材料、造纸材料、生物有机肥、有色金属及矿产、煤炭、

焦炭、钢材、润滑油、木材及其制品、轮椅、血压计批发与零售。(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系:本公司持有省新华集团100%股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省新华集团资产总额371,101万元,负债

总额179,340万元,净资产191,761万元,资产负债率48.33%。2017

年度营业收入402,191万元、利润总额33,776万元、净利润33,60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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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一)、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丙方不能按《销售协议》及其

修订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货款时,无论是否收到乙方的

催款通知,甲方为丙方的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义

务。

    (二)、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保证的主合同为《销售协议》及《销售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协

议(以下称“主合同”)。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的全部欠款。

    (三)、被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保证范围及期间

    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的最高额限度为 叁仟伍佰元万

元。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

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

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

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

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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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之日

起三年。如货款支付期限为分期支付的不同期限,则全部主债权的保

证期间为最后一期支付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任何货款支付期限到期时未按约定向

乙方足额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在本保

证之外还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乙方对于本保证权利的

行使,甲方不得以此抗辩乙方。

    (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如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在保证期间届满日前要求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从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甲方承诺还款的,则

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总计 45 亿元

(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其中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45 亿元(均为银行授信业务),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9%。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长江传媒为保障省新华集团履行《销售协议》,对高教社提供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系省新华集团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的省新华

集团为长江传媒全资子公司,经营正常,因此,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

控的。此项担保有利于省新华集团推动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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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传媒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

的规定,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湖

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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