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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阳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2017-03-02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 2017-01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本次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6 亿元人民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
际累计为沈焦股份担保金额为 106,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外担保逾期累计 17,183,191.66 元(逾期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
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保障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焦股份的资金周转正常,经营活动的
正常开展,2017 年 2 月 27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沈焦股份提供 6 亿元人民
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 年 2 月 27 日,沈焦股份与中信银行
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中信银行申请 1 亿
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 38 号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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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册资金:人民币 235,000 万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
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
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
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 100%的股权。担
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46.47%。
    7.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668,974
万元,负债总额 1,410,918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51,005 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 1,139,140 万元,资产净额 258,056 万元,营业收入 569,643 万元,净利
润-44,415 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1,552,449 万元,负债总额 1,321,726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76,4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70,261 万元,资产净
额 230,723 万元,营业收入 402,386 万元,净利润-29,321 万元。(以上数据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 2017 年 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期间,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
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联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
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17 年 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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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
费用。
    6.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
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综合授信合同》
    1.受信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授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综合授信额度及种类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整。本综合授信额度为敞口额度。
    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可适用的具体业务种类及分别占用的授信额度
为该授信额度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不按照业务种类进行划分。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授信额度均由甲方申请使用。
    4.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下称“授信期限届满日”)止。
    5.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和综合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
书面申请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沈焦股份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沈焦股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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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
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677,183,191.66 元人民币(含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3,538,925,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24%,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
公司目前逾期对外担保总额为 17,183,191.66 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
源重组前原金帝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综合授信合同;
    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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