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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阳能源: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09-22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证券代码:600758       公告编号:临 2017-07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
简称“兴业银行”)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
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是否为关联交易:由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沈煤集团”)持有本公司 46.04%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
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由于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故关联交易事
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17 年 9 月 20 日,沈煤集团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沈焦股份提供了 3 亿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在上
述担保范围内,2017 年 9 月 20 日,沈焦股份与兴业银行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向沈焦股份提供 3 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
款,借款期限 1 年,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始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止。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 38 号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4.注册资金:人民币 235,000 万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
支机构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
物流运输服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
铺设、维护;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 100%的
股权。担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本公司 46.47%。
    7.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586,387 万元,负债总额 1,315,395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07,65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56,051 万元,净资产总额 270,992 万元,营
业收入 695,634 万元,净利润 19,733 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658,298 万元,负债总额
1,345,954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93,706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89,270 万元,净资产总额 312,344 万元,营业收入 230,720 万元,
净利润 37,46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相关当事人
    保证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
有效期内不时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3 亿元。
     4.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
     5.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
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
权”)。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
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
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