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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阳能源: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04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或“公司”)及控
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 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你公
司分别在人员方面、业务方面、财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保持独立,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副总裁同时
在沈煤集团担任安监局局长;沈煤集团通过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会的形
式研究你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干扰你公司的独立运营;沈煤集团通过设定财务指
标及对你公司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干扰你公司财务独立;二是在内部控制
方面,你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多笔资
金间接被沈煤集团非经营占用,并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用,虽截止现场检查期
间相关资金已全部返还公司,但该行为没有经营性实质,构成沈煤集团非经营性
占用你公司资金。
    辽宁证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
述问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同时要求你公司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沈煤集团
垫付、承担各类支出问题,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向控股股
东输送利益问题。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
告。
    二、关于对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 号)
    经查,发现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红阳能源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你公司在人员方面干扰红阳能源独立性,你公司安监局局长(副总裁)夏洪满,
同时在红阳能源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你公司在业务方面干扰红阳能源独立
性,你公司通过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及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红阳能源日常经营事
项,干扰红阳能源的独立运营;三是你公司在财务方面干扰红阳能源独立性,你
公司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及对红阳能源下属部门下达任务的形式,干扰红阳能源财
务独立。
    辽宁证监局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对存
在影响红阳能源独立性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与红阳能源实行人员、财务、资产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三、关于对赵光、张德辉等五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 号)
    经查,我局发现红阳能源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红阳能
源分别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沈煤集团保持独立;二是在
内部控制方面,红阳能源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常务副总裁
以及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遵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诚、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应当对红阳能源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为督促你们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现责令你们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其他
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 15 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提交我局。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
的整改措施,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辽宁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