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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阳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2019-08-07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 2019-04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热电”)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为沈焦股份担保金额为 4.8
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沈焦股份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4.3 亿
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为红阳热电担保金额为 2.768 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累计为红阳热电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27.07 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
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逾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7,183,191.66 元(逾期
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 48,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全资子公
司沈焦股份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抚顺银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 20,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二级全资子公
司红阳热电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 7,680 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二级全资子公

                                    第1页
司红阳热电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及 5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的额
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 38 号
    3.法定代表人:田星
    4.注册资金:人民币 235,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
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
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修;机电
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 100%的股权。
    8.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425,930
万元,负债总额 1,118,610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43,130 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 999,889 万元,资产净额 307,320 万元,营业收入 713,308 万元,净利润
18,544 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沈焦股份资产总额 1,417,025 万元,负债总
额 1,095,674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54,1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979,023 万
元,资产净额 321,351 万元,营业收入 176,606 万元,净利润 8,731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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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名称: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西马峰镇
    3.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4.注册资金:人民币 72,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暖、供热、供汽;粉煤灰及建材加工销售、
热水销售;热网土方工程施工、热网设备安装及检修、压力管道安装、电厂
设备检修;热水养殖;循环水综合利用;技术服务;煤炭销售;固体废物及
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焦股份 100%的股权;
沈焦股份持有红阳热电 100%的股权。
    8.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红阳热电资产总额 505,601 万元,负债
总额 399,637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116,99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94,707 万
元,净资产 105,964 万元,营业收入 154,181 万元,净利润-2,290 万元。[以
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红阳热电资产总额 501,115 万元,负债总额
103,268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143,0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83,855 万元、
净资产 113,992 万元、营业收入 56,507 万元、净利润 8,028 万元。(以上数
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48,000 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

                                 第3页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
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担保人: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抚银沈分 2019 年高
贷 002 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
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
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
合同之主债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抚银沈分 2019 年高贷 002 号的合同生效之
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
    4.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4页
    被担保人: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7,680 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
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沈焦股份及红阳热电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
下属各级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
本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
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3,753,983,191.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97%;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3,736,8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5页
68.66%,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
外担保总额为 17,183,191.66 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
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