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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际油气: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27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天衡福顾字第 025-08 号


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3502199410460227)和郭睿峥律师(律师
执业证号 13501200911113694)参加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洲
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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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的更正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
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所法律意见书
直接引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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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洲
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
等内容。

    2014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洲际油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更正了现场
会议的召开时间。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一号
中辰大厦 515 室公司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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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5,752,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9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
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61,58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4%。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36,213,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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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
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本次会议审议方案是《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该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 人,代表 36,180,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0 股,弃权 33,400 股。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
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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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                      林晖




                                     郭睿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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