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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黑豹: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0  

						中航黑豹(600760)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航黑

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磊律师、房信宇律

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

必要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 会 议 决 议 , 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中航黑豹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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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对象、参加会议

登记办法等作出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9 日 9 时在山东省威海

市文登区世纪大道 89 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晓义先生主持。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5,55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067%。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查验与核对,证实

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

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7 年

8 月 9 日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688,,273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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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的 2.80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参加现场会议和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额为 65,247,4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153 %。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亲自出席 4 人,董事孙丽女士、秦少华先生

因公分别委托董事长李晓义先生、董事朱景林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相

关权利,独立董事陈良华先生、王大伟先生因公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宋文

山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公司在任监事 5 人,亲自出席 3 人,

监事董文强先生因公委托监事孙军芳女士出席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监事姜俊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会议;公司

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以上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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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现场投票明细数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65,060,909       99.7141     183,300     0.2809          3,200       0.0050
  A股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9,501,773       98.0749     183,300     1.8919          3,200       0.0332
  A股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对议案的表决情况
                                                                       弃权
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    反对票数    反对比            弃权比
           议案内容                                                    票数
序号                           (股)      例(%)     (股)    例(%)           例(%)
                                                                       (股)
       《关于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并
 1                           9,501,773   98.0749     183,300    1.8919   3,200    0.0332
       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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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控
     股子公司资产
2                        9,501,773    98.0749      183,300     1.8919   3,200    0.0332
     抵押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签字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