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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沈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钱雪松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钱雪松先生未受
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钱雪松为公司
总经理。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邢一新先生、张绍卓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邢一新先生、张绍卓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邢一新先生、张绍卓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长强先生、邢一新先生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
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长强先生、邢一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由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可经营范围
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含委托贷款)、结算、担保,以及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经审慎分析,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遵循了自愿、
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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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18 年 8 月 29 日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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