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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2-22  

						股票代码:600764         股票简称:中国海防         编号:临2020-00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0 号),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8,961,248
股,发行价格 26.76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3,002,996.48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0,889,993.48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查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G1002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
账号为 137211516010009557,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110,889,993.48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37211516010009557,截止 2020 年 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110,889,993.4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于 2019 年 11 月签署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支取专户
内资金应参照乙方划款流程办理。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
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张明慧、钱文锐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甲方具体对账的联系方式以《监管账户银
企对账预留信息说明书》约定信息为准。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主办人身份信息书面通知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本协议附件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
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
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
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