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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重机: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8-027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78,003,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560,064.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自行发行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
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018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
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综合管理部
联系电话:0851-86320217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