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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重机:关于与双龙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的公告2018-08-24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8-038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双龙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对双
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

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 “公司” 或“乙方”)于近

日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龙管委会” 或“甲方”)

就乙方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签订了《招商引资投资协议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交易对方性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3、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交易对方简介: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2014年10月17日成立,是

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市(州)经济管理和城市建设同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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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成功获批设立贵州国检试验区。经济区位于中

国西南版图的地理中心,是连接中原腹地、华东腹地与南亚、东南亚之间的

交通要塞。规划面积148平方公里,其中机场区域面积15.6平方公里。贵州

省委、省政府拟将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打造成全省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

济发展的示范区、全省开放带动的重要窗口、创新驱动的重要平台、高端产

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二)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中航重机与双龙管委会于2018年8月21日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签

订了《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

   (三)    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尚需公司董事会等审议通过。

   (四)    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尚需公司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决定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建设中航重机高端装备制造研

究中心项目,项目内容如下:“该项目面积:约 30 亩;项目投资规模:约 3

亿元人民币;项目内容:新建综合楼及配套辅助设施,新增研发、培训软硬

件条件;项目建设期:三年。

 (二)     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在乙方符合条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

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向乙方提供优惠政策。

    2.为了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甲方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指派专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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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相关手续;帮助乙方协调

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

好的投资环境,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由甲方负责解决。

    3.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需求,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予以乙方使用。甲方第一

年至第三年按 6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乙方场地租金奖励,第四至第五年

按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乙方场地租金奖励(房租低于租金奖励标准的,

按实际租金标准奖励),甲方每年底将租金奖励拨付乙方。该办公场所产生的

物管、水电、宽带等日常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共同开发打造双龙军民融合示范产业园,甲方在本协议签

订之日起两年内,为乙方预留 1000-2000 亩工业用地,承接乙方新增民品产

业项目,实现军民融合产业聚集。

    5.经营关系及期限约定:乙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申报等关系设立在贵州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并承诺经营期限不低于 20 年,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

区连续纳税时间不低于前述经营期限。

    6.乙方或乙方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内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的项目公

司作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

 (三) 双方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1.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予以明确,其他形式的变更无效。

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的解除和终止: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非法定事由,

不得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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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责任:

    3.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开工或开展经营情况外,乙方未按协议

约定时间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目标或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将

有权调整终止兑现乙方所享受扶持政策。如甲方优惠扶持政策不能按期落实,

仅涉及期限调整,乙方有权在投资、建设周期上进行顺延,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给与乙方相应补偿。

    3.2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非因甲方未能履约以及甲方其他人为原因,

如乙方自身原因使“项目”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迁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跨区域异地搬迁、工商或税务关系迁出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根据有关奖励、优惠、扶持政策所获得(或

减免)的全部金额。

    3.3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有权选择退出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投资建设,不需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应向甲方退回

根据有关奖励、优惠、扶持政策所获得(或减免)的全部金额,且甲方可按

原值收购该项目取得的土地。

 (四) 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因素或市场发生变化或上级要求不能履行本

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

料,可终止相关扶持政策,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

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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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可转让: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

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

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4.依法执行:本协议订立和执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

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执行;未有明文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进行约定。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待双方通过各自程序,双方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对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

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

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结合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资源,全面

参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高端产业发展,实现业务区域的覆盖和延伸;有利于

充分发挥公司在高端产业的布局优势,进一步加快推动高端战略体系在贵州

省延伸和落地,实现军民融合产业聚集。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仅为双方基于开展战略合作而签署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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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项目资金具体筹备方式尚未确定,项目尚未实际开展,尚待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和配备相应人员,具体合作事项和方式以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

合同为准。

   (二)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否能够如期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

性,在协议期限内可能存在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无法预期的履行风险,公

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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