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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06-30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
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
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
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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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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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产评级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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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
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司
依法正式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光盘、软(硬)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
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 软(硬)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
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
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的登记和补充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
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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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
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
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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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及时
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将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交
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
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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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追究其经济
责任。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如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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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   所属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登记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号   知情人姓名     号码    单位          信息时间                         息内容            时间   人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运盛医疗                                公司代码:30023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8
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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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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