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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秉承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正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刘正军先生
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2、本次公司补选独立董事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将刘正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借款及向其收取经营管理服务费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控股子公司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德宏琳”)
拥有旌德县中医院 60 年托管经营权,为支持旌德县中医院日常运营发展,公司
拟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按照年利率 7%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借款 3,100
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因旌德县中医院托管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旌德宏琳,旌德宏
琳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持续的日常经营管理服务,故拟向旌德县中医院收取总金
额预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 2018 年度经营管理服务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旌德中医院为公司关联方,故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1、因旌德县中医院现托管于旌德宏琳,旌德县中医院新址的建设、维护、
运营等所需资金由旌德宏琳投入,该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资金即用于投入旌德
县中医院新址建设及日常保障运营;并因上述托管关系,故旌德宏琳拟向其收取
经营管理服务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持续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
发展,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

    2、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利率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事项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颖、陈文君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