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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19-023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审判决,
                         案件二:一审判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二:控股子公司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为本案一审
   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共计 5,500,000.00 元,
                 案件二:3,571,450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
   年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550 万元,本次公司依据二审判决冲回
   上述预计负债,增加 2019 年税前利润、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50 万元;
   案件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将依法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
   则,本次公司就此项诉讼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351.61 万,扣除所得税及
   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减少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35.42
   万元。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获知公司相关诉讼判决情况。相关案
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申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钱仁高
    原审原告姜申英与原审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汇
通”)签订《哲珲金融—借贷及担保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中鑫汇通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因借贷纠纷,原告方于 2017 年 8 月向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沪 0115 民初 64260 号),要求:1、被告
中鑫汇通归还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 50 万元;2、公司、钱仁高对被告中鑫汇通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8 年 5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 0115 民初 64260 号
民事判决:1、被告中鑫汇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500 万元及
借款利息 50 万元;2、公司对被告中鑫汇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鑫汇通追偿。
    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二
    受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河南分公司
    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
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信息”)及其河南分公司因对项目款存
在争议,原告方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融达
信息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 379,400 元;2018 年 4 月 25 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金额变更为 3,750,022 元;2018 年 7 月,原告撤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 0191 民初 18395 号撤
诉裁定;同月,原告方再次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融达信息及其河南分公司支付项目款 3,571,4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 6%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终
107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5 民初 64260 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项,上述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如下:
    (1)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姜申英借款 500 万元。
    (2)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姜申英截止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的借款利息 50 万元。
    2、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5 民初 64260 号民事判决第
三、四项,上述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内容如下:
    (1)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2)驳回原告姜申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被上诉人姜申英的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 50,300 元及公告费 560 元,由被上诉人姜申英负担 560
元,由被上诉人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50,300 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
费 46,800 元,由被上诉人姜申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二
    公司于 4 月 28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8 豫 0191 民初 13310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
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 3,571,450 元及违约金(以 3,571,450 为基数,
按年利率 6%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南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372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
诉。
    公司计划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案件一
    2018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照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550 万元,本次
公司依据二审判决冲回上述预计负债,增加 2019 年税前利润、净利润和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0 万元。
    (二)案件二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就
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351.61 万,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减少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35.42 万元。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违约
金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考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若公司二审败诉,上
述费用及 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后或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可能对公司 2019 年本期或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