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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运盛: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20-009 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金额:合计为 4,840,602.74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
       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和影响
       结果以最终判决结果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沪 0118 民
初 3300 号】,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川”)以追
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执行董事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655 号 603-05 室
    被告一: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乐,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2855 弄 1-72 号 A 座 2A 层 2A08 号
    被告二: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拓展区
    被告三:成都蓝润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驸马社区联合三组 76 号附 2 号

    二、诉讼的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 4,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 日期,以款项 4,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应收款项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为 340,602.74 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权益所指出的律师费 500,000 元、
保全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债权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4,840,602.74 元)
    4、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二的上述第 1、2、3 项诉讼请求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0 月 27 日,原告因与被告二、被告三追偿权纠纷,起诉至上海市
青浦区人民法院。后原告、被告二及被告三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第一条:
被告二同意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 3,200 万元,《和解协议》生效后,被告
二在收到(2017)沪 0118 民初 12432 号案件的撤诉裁定书当日向原告支付人民
币 800 万元,剩余款项,被告二从 2018 年 1 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00
万元;第四条: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之后,原告不再基于(2017)沪 0118
号民初 12432 号案件向被告二和被告一主张其他权利;第五条:若被告二未能按
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三对被告二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向被告二发出《指定付款函》要求被告二将《和解协议》所涉款项
3,200 万元打入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二表示“已收到指定付款函并知悉”并加
盖公章。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 0118 民初 12432
号民事裁定书中表明,原告(即本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被告二及被告三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业已
生效。
     2017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被告二依次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
户支付款项共计 2800 万元,但 2018 年 7 月应付的余款 400 万元至今仍未支付,
已经严重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
     2019 年 4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二、被告三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履行上
述义务,2019 年 11 月,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公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但截
至目前,被告二并未支付余款 400 万元人民币,被告三亦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据原告称,2016 年 5 月 10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其中被告一
承诺“如因成都九川机电数码园有限公司原因(包括公司股权变更、破产、注销
等)无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造成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此,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承担原告因被告二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而产生的一切
损失。

     三、本次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上海九川申请了财产保全,经公司自查,目前发现 1 个银行账
户共 1,881,249.13 元人民币被冻结: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开户行名    账户性
      公司名称                               银行账号            冻结金额
号                    称        质
                中国建设
     运盛(上
 1              银行股份      普通户   31001561410050009685 1,881,249.13
     海)医疗科
                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
                上海川沙
     限公司
                支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海九川于上述起诉书中所述“2016 年 5 月 10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承
诺函》”。经查,公司未有该承诺函用印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未审议
关于该《承诺函》相关的任何事项。同时,该《承诺函》在前案诉讼过程中也并
未作为证据出现。公司对该《承诺函》法律效力存疑,该《承诺函》是否能作为
证据被本案法院采纳待定。
    目前,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
日常资金支付结算等事项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账户
冻结,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和
影响结果以最终判决结果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的重大诉讼
事项和资金冻结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