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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富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2-15  

						   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7-008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
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编
号:2014-027 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予立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 年 6 月 19
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1-1
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详见公
司 2015-012 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2015 年 11 月 5 日,本案在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庭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故法院宣布休庭(详
见公司 2015-022 号公告及定期报告相关章节)。2016 年 1 月 5 日,本案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详见公司 2016-001 号公
告)。另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准许原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的起诉(详见公司 2016-002 号公告)。
    另根据本公司提出的继续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达了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上海文
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 80 号的房地产[房地产
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0 号、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1
号]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房地
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X 京房权证字第 148554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房国用
                                      1
(2015 出)第 00157 号] (详见公司 2016-004 号公告)。
    2016 年 7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
甬商初字第 19-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详见公司 2016
-042 号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7
号民事裁定书。因上海文盛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提供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20000000 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路 80 号
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0 号、沪房地徐字
(2014)第 015031 号]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
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X 京房权证字第 148554 号、土地使
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 出)第 00157 号]的查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文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
定如下:
    1、冻结被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0000000 元;
    2、解除对被告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漕宝
路 80 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2014)第 015030 号、沪房地
徐字(2014)第 015031 号]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
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X 京房权证字第 148554 号、土
地使用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 出)第 00157 号]的查封;
    3、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实施顺序为实施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后再实施第二
项财产解封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有判决结果,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诉讼的
进展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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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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