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10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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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7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
公司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
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9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
75,941,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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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6,691,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
82,632,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4%;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
表股份数7,341,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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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75,941,17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1.90%,0股弃权,6,691,455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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