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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4-21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文件精神,我们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
外担保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7,903,781.06 元,占公司净
资产的 0.51%,系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发生对子公司之外的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此页无正文,仅供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志耕、曹旭东、朱林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