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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誉远: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结果的公告2017-07-29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 2017-039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 7,684.61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 07 初 15 号之三
       《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并
       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故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017 年 7 月 2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
誉远”)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
公司”)撤回对山西广誉远的起诉,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15 日,山西广誉远收到晋中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
晋 07 字初第 15 号),信达公司因与山西中药厂(山西广誉远前身)担保纠纷,向晋中
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定山西广誉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7684.61 万元并承
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予以正式受理(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诉讼结果
    2017 年 7 月 27 日,晋中市中院出具(2016)晋 07 民初 15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426,030 元减半收取 213,0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18,015
元,由原告信达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已由原告信达公司申请撤诉并经法院依法裁定,且晋中市人民政府及晋中市
国资委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进一步确认该担保责任应由其承担,故对公司当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6)晋 07 民初 15 号之三)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