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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誉远:公司章程2019-03-26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YuYua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Co., Ltd.




               公司章程
           (2019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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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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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字[1996]第 41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青海同仁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300007104039124。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YuYuan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经济开发区金桥路 38 号。
             邮政编码:81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伍仟贰佰捌拾柒万捌仟玖佰捌拾捌元整
(RMB352,878,988)。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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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以创新和传承国药文化,造福中国人民健康事业为使命,通过坚持不懈
的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中药制造销售和中医药文化传承领域的领先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中药原料药、西药原料药、片剂、硬胶囊
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注射剂、大输液、口服液的生产、销售、研究(仅限由取得许可证的分支
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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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青海省同仁铝厂、青海省电力公司、校办产业兰州物资总公司、中
色(南海)恒达发展有限公司、锡山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海南正泰物业发展公司以及青海西宁祥庆
贸易有限公司。除青海省同仁铝厂为净资产折股,其余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亿伍仟贰佰捌拾柒万捌仟玖佰捌拾捌(352,878,988)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叁亿伍仟贰佰捌拾柒万捌仟玖佰捌拾捌(352,878,988)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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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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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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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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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

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建立对股

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一旦发现任何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通过司法途径冻结相

关股东的股份,并责令其在不超过六十天的期限内以现金偿还所占用的资金。对在限期内不能以现

金清偿侵占资金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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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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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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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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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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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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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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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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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
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
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以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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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时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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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届期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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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六)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
应当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十
九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
失的,董事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该董事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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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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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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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
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除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相关
规定,可以免于审议的事项除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
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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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特
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八)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九)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十)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借款融资;
   (十一)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交易;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之前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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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
送达、传真、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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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次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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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
并按照总裁的决定分管相应部门,在总裁授权范围内负责分管各项工作,并承担临时性任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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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1 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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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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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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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
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须对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理由的充分性、合理性以及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
意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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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
还借款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
行分配。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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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
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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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全部或部分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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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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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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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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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
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和有歧义时,
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者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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