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汉商集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HONG FENG LAW FIR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录..................................................... 1

引言......................................................2

声明................................ .....................3

正文......................................................5

一、释义..................................................5

二、收购人的基本情况......................................6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8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9

五、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16

六、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6

七、本次要约收购对汉商集团的影响.........................17

八、收购人与汉商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2

九、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汉商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22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23

十一、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24

十二、结论意见...........................................24

签署页...................................................25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致: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武汉市汉阳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汉阳区国资办”或“收购人”)

的委托,担任收购人向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商集团”或“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以下简称“本

次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等现行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

的《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

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

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经办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

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查验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经办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

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3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经办律师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

收购人已经提供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

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收购人所

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及进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申请资料中自行

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

容,但是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4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左栏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的含义或全称:
汉商集团、上市公司                   指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
                                     指
书                                           书》

本报告书摘要、本要约收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
                                     指
购报告书摘要                                 书摘要》

汉阳区国资办、收购人                 指 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湖北省国资委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                         指
                                             则第 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向汉商
本次要约收购                         指
                                             集团其他股东实施的部分要约收购

要约价格                             指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财务顾问、长江保荐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本所                       指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5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二、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名称: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 1 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 1 号

         负责人:张斌

         组织机构代码:70718477-1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

的关于收购人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收购人系根据《中共汉阳区委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人民政府机

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阳发(2010)2 号)设立,代表武汉市汉阳区

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系机关法人。关于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和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的相关条款不适

用。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

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真实、准确。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汉商集团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收购人持有汉商集团流通 A 股

52,372,433 股,占汉商集团已发行股份的 30%,未通过其他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汉商集团股份。汉商集团未发行优先股,收购人未持有

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

     (四)收购人主要职能及财务情况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6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武汉市

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阳政办[2010]65 号),汉阳区国资办主要职能系根据武

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区属企业的

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收购人系机关法人,未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

收购人主要职能及财务情况真实、准确。

     (五)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最近 5 年内在中国

境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7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收购人是汉商集团第一大股东,合法存续,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

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一)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旨在提高收购人

对汉商集团的持股比例,巩固国有控股权,不以终止汉商集团的上市

地位为目的。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直接

持有汉商集团 30%的股份,未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有汉商集团的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持有汉商集团 35.01%的股份,汉

商集团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二)本次要约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 年 9 月 25 日,汉阳区国资办作出《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要约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决定》,决定向汉商集团其他股东发出收购不低于汉商集团总股本

5%股份的要约,增持汉商集团股份。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8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9 月 25 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汉阳区人民政

府关于同意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约收购武汉市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阳政[2017]12 号),为了支

持汉商集团做强做优,巩固国有资本在汉商集团的控股地位,同意由

汉阳区国资办向汉商集团其他股东发出收购不低于汉商集团总股本

5%股份的要约,增持汉商集团股份。

     2017 年 11 月 10 日,湖北省国资委复函同意汉阳区国资办向汉

商集团其他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不低于汉商集团总股本 5%的股份。

     本所认为,收购人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监管程序,作出部分

要约收购决定符合规定。

     (三)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汉商集团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

划。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的基本内容

如下:

   (一) 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标公司为汉商集团,涉及要约收购的股份为汉

商集团除汉阳区国资办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汉商集团流通 A 股,股

票代码 600774,要约收购数量 8,738,800 股,占汉商集团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 5.01%。

     (二)本次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9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22.50 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没有

买入汉商集团股票的情况。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汉商集团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

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17.07 元/股。

     若汉商集团在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本所认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也不低于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

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安排及支

付方式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额为人民币 196,623,000 元,收购人已于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 39,324,600 元(相当于要约收购

所需资金额的 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

     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实际预受要约的股票数量,将用于

支付要约收购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并向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于武汉市汉阳区财政资金,本次要约收购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0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资金没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汉商集团或关联方的情形。

     (四)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6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

告之次一交易日起 60 个自然日。

     (五) 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汉商集团除汉阳区国资办外的其他股东发出

的附生效条件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汉阳区人

民政府批准汉阳区国资办本次要约收购和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

级国资部门的监管程序。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要约收购已经汉阳区人民

政府批复同意,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在湖北省国资委的相关监管程序履

行完毕。

     (六)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706041

     2、申报价格:22.50 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汉商集团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票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

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

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不得申报

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汉商集团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1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

相关股票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

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

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购代码。要约收购期间(包括

股票停牌期间),汉商集团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

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回。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

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汉商集团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

股票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

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

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

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7、预受要约的变更

     要约收购有效期间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

效,登记结算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票的临时保管;汉商集团股东如接

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票进行再次

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2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

助执行股票冻结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票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

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要约收购期满后,若预受要约股票的数量不高于 8,738,800 股,

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票;若预受要

约股票的数量超过 8,738,800 股时,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

约的股票。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票数量=该股东预受要

约的股票数×(8,738,80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票总

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票不足一手的余股的

处理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12、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

存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过规定的方式通知

登记结算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

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股票划转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3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要约收购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将向上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

票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收购人将在要约收购期满的 3 个

工作日内凭上交所出具的股票转让确认书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

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要约收购期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办理完毕股票过户登记和资

金结算手续后,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七)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的汉商集团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

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票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

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

     2、汉商集团股票停牌期间,汉商集团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

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

结算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票解除临时保管。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

日可以撤销。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

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4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

约的接受。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票进行

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6、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 3 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八)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票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

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

购中相关股票预受、撤回等事宜。

     收购人已委托中国银河证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办理要约

收购中相关的股票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联系地址:武汉汉阳大道 642 号金龙花园 11 号楼裙楼 2 层

     联系人:朱洋波

     联系电话:027-84875312

     传真:027-84875250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汉商集团股票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亦

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终止汉商集团上市地位的计划。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5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上交所的

有关规则。

     五、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收购人

进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汉商集团或其关联方,也没有利用本次要约收购

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二)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 39,324,600 元

(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资金额的 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实际接

受要约的股票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义务。

     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资金来源,本次要约

收购所需收购资金合法、合规。



     六、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次要约收购

完成后:

     (一)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

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6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购人不排除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可能。

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

的计划。此外,收购人未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四)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

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

划。

     (六)收购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但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

能。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收购人不存在于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对汉商集团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后续计划。



     七、本次要约收购对汉商集团的影响

     (一)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7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承诺本次收

购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分开”,

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并具体说明了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

施。

     本所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不会对汉商集团的人员独立、资

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及机构独立产生不利影响。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①关联交易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收购人及其关

联方与汉商集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汉商集团将进一步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对于与关联方企业必要的

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市场化公允交易的定价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报

批程序,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汉阳区国资办承诺:

     “1、本办公室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8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2、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本办公室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

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4、本办公室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若上市公司向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5、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

的,由本办公室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于本办公室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

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②同业竞争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收购人控制的

除汉商集团外的其他子公司与汉商集团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汉阳区国资办作出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19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1、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本办公室将促使本办公室及本办

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

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本办公室将对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办公室及本

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产品或业务出现或将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办公室将采取以下措

施解决:

   (1)如果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

应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

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将参

与上述业务机会的意向通知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则

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

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

因决定不从事有关的新业务,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办公室,本办公室及

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2)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

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竞争的新业务时,本办公室将给予

上市公司选择权,即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0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提下,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办公室及

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

及其他权益,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

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办公室及本

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如果第三

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或者组织性文件具

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

情况下,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

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3)如果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减持至控制权水平以下或全部转让所持有的有关股权、资产和

业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办公室及本办公室控制

的其他企业所持有的有关股权、资产和业务。

   (4)本办公室无条件接收上市公司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

施。

   (5)本办公室承诺不利用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对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能力,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办公室承诺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办公

室违反前述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上述承诺于本办公室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

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认为,本次要约收购不会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角度对汉商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1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集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汉阳区国资办作出的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收购人具

有约束力。



     八、收购人与汉商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及收购人的说明,《要约收购报

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一)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

计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 5%以上的交易。

     (二)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

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所认为,收购人与汉商集团之间没有对本次要约收购有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重大交易。



     九、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

告 日,收购人持有汉商集团流通 A 股 52,372,433 股,占汉商集团已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2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的 30%。在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没有买卖汉商集

团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根据收购人自查并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

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持有汉商集团股票。在摘要公

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汉商集团

股票的行为。

     (三)经本所查验,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收购人聘请的

专业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持有汉商集团的股票。在摘要

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没有买卖汉商集团股票的行为。

     (四)根据收购人的说明,除《要约收购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

收购人没有就汉商集团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

销等方面与第三方达成其他安排。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核查,《要约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的基

本情况”、“要约收购目的”、“要约收购方案”、“收购资金来源”、

“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

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专业机

构的意见”、“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

件”共十三节及附表,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提示、说明和声明,

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格式准则》的要求。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3
  湖北 泓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HONG 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十一、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
     (一)财务顾问

     长江保荐受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其已取得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1346000,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717869205P),具备担任本次要约收购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本所受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顾问,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
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20000732698352A ),具备担任本次要约收购法律顾问的资格。
     (三)经与长江保荐确认,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提供财务顾
问服务外,长江保荐与收购人、汉商集团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所除为收购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外,与收购人、汉商集
团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是否合法合规、收购人是否具备
实际履行收购要约的能力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十二、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
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
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105 号 10 楼   电话(传真):027-84844356、84673967,邮编:430050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