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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熊猫: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2019-047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2          -           2019/7/15       2019/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6 月 28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关于公司 H 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见公司另行刊发的 H 股派息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3,838,52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107,082.32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2          -           2019/7/15       2019/7/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关于 H 股股东股息发放的安排,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刊
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的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
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以下简称“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
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
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受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
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者相关联交
所上市的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相关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
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相关联交所
上市的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相关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 H 股
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
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于公司 H
股股东一致。公司关于 H 股股东股息发放的安排,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公告。
    (6)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取
得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5)84801144
联系传真:(8625)84820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经天路 7 号
邮政编码:210033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