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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
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展开之前,审计委员会应安排审计委员会
委员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磋商,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确认并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
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
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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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
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
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
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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