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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职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企业发展部有
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
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论证;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八条   委员会由董事(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组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聘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按
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十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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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
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
委员予以撤换。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供的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出的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供的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供的市场、开发、融资、投资、人力资源等
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供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指 1000 万元以上的投
资,下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企业发展部提供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
用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
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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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
本人。
       第十九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
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
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
述。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
主任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存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
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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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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