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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
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职责,根据《公
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人力资源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绩效薪酬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
则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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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整体薪酬福利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
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期股期权
等激励计划;
    (五)研讨绩效薪酬、人力资源的战略和政策等方面的专项课题,并提出
指导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为保证委员会充分履行董事会参谋机构的职责,委员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而非委托他人出席。确实因故不能亲自与会的,委员应当委托主任
委员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议案或建议报告,以供委员会讨论。此种情况应当视同
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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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各委员对每一议题的倾向性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存档保
存。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
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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