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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22]1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入前三个
交易日、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的二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
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
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
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
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 6 个月内不准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准买入;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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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但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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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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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
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
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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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
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
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5-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目前持股数量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价格     ______元/股-_____元/股

    拟交易原因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

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6-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

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

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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