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互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17-08-1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互相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和《公司章程》、《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互相担保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互相提供信用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而补充流动资金,该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担保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鉴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转让其股权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因此,公司与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本次
互相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虽属关联交易,
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项互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与烟
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互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与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余璇、张宝生、韩汉
2017 年 8 月 18 日